协会章程


 

河南省建设科技协会章程

 

 

 

 

 

 

 

 

 

 

 

 

二四十日

 

 

 

 

 

河南省建设科技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河南省建设科技协会”,简称:豫建科协;英文译名:Henan Architectur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ssociation;缩写:HASTA。

 豫建科协(以下简称:本会)的性质:本会由河南省内从事建设行业科技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的宗旨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会秉承服务为本,会员第一,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为推进全省建设科技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贡献力量。

 本行业管理部门是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本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的监督业务指导管理。

 本会的住所: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业务范围调查研究、咨询服务、行业协调、业务培训、四新技术推广、评估、评价、鉴定、论证研讨、标准制定修订与发布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或经济组织法人资格。

(五)个人具有较深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热心参与和积极支持工作。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入会书面申请;单位有关证件资料(工商营业执照、单位业绩和荣誉资料原件);

(三)填写本会《会员诚信自律公约》承诺书并加盖印章;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五)本会授权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牌),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七)遵守本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及其它相关约定;

第十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牌)。

第十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交纳会费;

(二)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严重违反本会《会员诚信自律公约》;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其他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第十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十八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换届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会员代表名册》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代表公示,公示期为7天。

十九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3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二十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研究审议换届工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

(十)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二十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50%。

二十八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二十九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4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13人。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 经理事会审定,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副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在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人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十八 常务副理事长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协调并指导各机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三十九 本会设理事长办公会,理事长办公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受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和重要问题。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长办公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建设

四十八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中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委员会批准,设立河南省建设科技协会支部委员会

四十九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公约制和承诺制,加入本会的会员须自愿接受本会《会员诚信自律公约》,签订遵守本会《会员诚信自律公约》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政府委托和其他经营服务性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五十八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五十九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 本章程经20248 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六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六十八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