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河南省建设科技协会章程

 

 

 

 

 

 

 

 

 

 

 

 

 

二○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河南省建设科技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了规范本会行为,协调建设科技专业利益关系,维护建设科技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河南省建设科技事业发展,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河南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豫民文〔2016〕30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名称:“河南省建设科技协会”,简称:豫建科协;英文译名:Henan Architectur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ssociation;缩写:HASTA。

第三条 豫建科协(以下简称:本会)的性质:本会由河南省内从事建设行业科技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会秉承服务为本,会员第一,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为推进全省建设科技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会遵循以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及会员诚信自律管理为基本原则的民主办会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行业主管单位是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管理单位是河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行业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维护会员权益。对涉及到与会员利益有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政府各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利益;代表会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予以维护;代表会员企业开展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相关工作。

(二)制定相关规程。结合建设领域各专业实际和特点,对建设科技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的制定提出建议,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协助行业主管部门搞好建设科技管理工作,进行有关论证,出具公信证明,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建设科技质量。

(三)发布专业信息。深入建设科技发展一线,组织开展调查、统计,收集有关工程案例和建筑建材产品等资料;编印《豫建科技》会刊,办好本会网站,支持有关建设科技网络利用各种新兴媒体发布建设科技信息;采集、分析国内外建设科技市场信息,传播学习先进管理方式和应用技术。

(四)宣传推广培训。根据建设行业、企业和社会需求,积极开展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方面的宣传学习、继续教育、技能培训、技术交流、协作攻关、产品开发、成果展览等活动,提供专业技术市场信息,促进专业技术进步;结合建设科技发展,开展以“四新”技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六节一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节时、节钱,环保)为主线的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推广推介活动,不断推进建设科技事业健康发展。

(五)加强自律管理。按照八部委文件([2014]225号)精神,开展诚信自律评定活动,建立健全会员企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会员自律公约、质量规范和服务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会内部争议处理规则,开展会员自律信用评价,受理会员单位的投诉,协调建设科技市场产品价格争议,不断规范会员经营行为;及时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有关企业的诚信情况,引导企业和相关执业人员诚信守法,淘汰伪劣产品,反对恶性竞争,保障公平竞争,为规范建设行业市场营造良好条件;

(六)开展咨询服务。围绕建设行业中心任务,结合本会实际和特点,遵循“自愿、公开、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允许的前提下,以建设科技新标准新规范和新技术新产品推广为主要内容,以服务会员、服务政府、服务行业、服务从业人员、服务社会为主要对象,积极开展评估、评价、鉴定、论证、研讨、论坛等咨询服务活动。

(七)组织创新竞赛。针对建设科技专业,结合会员企业实际,组织开展建设科技创新竞赛活动,提高建设科技水平,引领全省建设科技进步,促进全国建设科技发展。

(八)对外交流合作。发展与其他行业组织的联系,参加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及相关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发展与国内外建设科技、建筑节能等有关组织的往来,同时加强与兄弟省市相关协会的联系,协调与其他行业和其他组织的相关事宜,组织开展技术交流,广泛合作,共谋发展。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发展行业公益事业,不断提高行业影响力和知名度。

(九)接受行业主管单位和政府其他机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有关建设科技活动。

第九条 本会在业务范围内,授权秘书处督促会员依法依规依据《会员诚信自律公约》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违反本章程和本会《会员诚信自律公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或服务标准,参与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行业形象的会员,依据本章程或本会《会员诚信自律公约》,采取警告、批评、同业制裁、劝其退会、开除会员资格等惩罚措施。

     (二)对会员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发挥作用的,予以制止并依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建议并协助有关国家机关予以查处。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或经济组织法人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入会书面申请;单位有关证件资料(工商营业执照、单位业绩和荣誉资料原件)

(三)填写本会《会员诚信自律公约》承诺书并加盖印章;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五)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牌)和《会员诚信自律公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七)遵守本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及其它相关约定;

(八)指定专职联络人负责与本会秘书处保持随时联络和沟通,做好与本会相关的各项事务,传达本会对会员发布的各类信息。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牌)。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严重违反本会《会员诚信自律公约》;

(四)其他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拟任负责人人选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3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其他事关会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宜。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33%。

第二十五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研究审议换届工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

(十二)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三)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50%。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3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4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13人,包括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510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副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在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人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常务副理事长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协调并指导各机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长办公会,理事长办公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受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和重要问题。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长办公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或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监事或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本着精干、顶用、协调、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工作部门。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会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抓好设施设备、办公用具的采购、登记、保养,保证正常的办公秩序;

(二)负责了解掌握会员的需求、困难和问题,为会员提供全方位服务,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三)负责本会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及管理;

(四)负责会员管理、联络、信息宣传、服务维权等工作安排,按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五)负责本会工作规划、计划的拟制和各种文件的起草,资料的整理归档,本会印章的使用、管理;

(六)协调本会内外关系,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各兄弟协会、社会各界及会员单位联系,进行上传下达,协调会员单位各项任务;

(七)负责本会各种会议、活动的策划、组织安排、协调实施、记录登记;

(八)负责本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九)具体实施理事会及其日常工作机构的决定和决议;

(十)负责会员的发展和分支机构的拓展,会费的收取及管理;

(十一)负责搜集和交流信息,搞好本会的宣传工作,编辑发布本会重大活动、信息专刊,建立和管理本会网站,构筑相互交流、信息发布、资源共享平台;

(十二)负责研究制定协会开展经济创收的计划和具体措施,抓好本会创收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推动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本会各种会议和各项活动

(十四)负责聘请如法律顾问、技术专家、管理专家;

(十五)完成理事长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建设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

本会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公约制和承诺制,加入本会的会员须自愿接受本会《会员诚信自律公约》,签订遵守本会《会员诚信自律公约》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四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政府委托和其他经营服务性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到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五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7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